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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恋爱,1994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后,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造成的矛盾不断显现,隔阂越来越大,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离婚未果。2012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但此后双方仍然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被告双方从在深圳开始打拼起就在一起,感情一直很好,以前很苦,现在条件好了,孩子也大了,原告却变心了。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以后也保证不再和原告吵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恋爱,1994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一定裂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孙*和被告陈*离婚。

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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