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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云港分公司诉*尤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司)诉被告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司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联**司诉称,2012年7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参加中**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使用156元3Giphone套餐并选择iphone4S手机一部,承诺在网时间不少于36个月等内容。现原告按要求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履约期间机卡分离,尚欠原告话费等共计3157.5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费3157.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被告赵**(甲方)与原**公司(乙方)签订中**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甲方自愿参加3Giphone合约计划,申请成为乙方单位担保业务的客户,业务号码为18651739898。3Giphone合约计划为移动通信服务与通信终端绑定产品,只有在甲方依据本协议绑定使用所购买的通信服务、USIM卡、用户号码以及iphone终端(即机卡不分离)的情况下,甲方方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终端补贴优惠政策。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156元iphone套餐,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6个月,即20112年7月至2015年7月,承诺机卡不分离使用,甲方可以6999元的优惠价格购买iphone4S手机一部,因为甲方选用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可以免交3900元的预存话费。自协议生效后次月开始,如发生机卡分离使用的情况,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优惠政策,并有权对号码作停机处理,对iphone终端进行锁定。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欠费发生的使其付款违约金、乙方在本协议中所给予甲方的优惠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自2015年7月31日起,机卡分离,欠费661.51元。3Giphone合约计划尚余16期,合约计划欠费2496元。

上述事实,有业务受理单、业务协议、欠费明细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及业务受理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后,被告协议履行期间,机卡分离、欠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Giphone合约计划未履行16期费用2496元及欠费661.51元,共计3157.5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云港分公司欠费3157.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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