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在元与被告姚**、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在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在元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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