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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山桃与刘**、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仇*桃诉被告刘**、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桃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仇山桃诉称,被告刘**与崔**夫妻关系。2014年5月28日,因被告刘**尚欠案外人王**10000元,王**又欠我10000元,故三人协商后决定由王**将债权转让给我,故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天还清。后我多次索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崔**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与崔**夫妻关系。因被告刘**尚欠案外人王**借款10000元,王**又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故三人于2014年5月8日经协商,由王**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天还清。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婚姻登记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垛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尚欠原告10000元,有被告刘**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理应偿还原告欠款,现欠款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对上述欠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刘**、崔**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城中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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