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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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