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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