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蒋**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88年7月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属同居关系,××××年××月××日生一女蒋**,现已成家。原告要求与被告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