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被执行**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吴**异议称,吴**与惠**司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吴**按约借款给惠**司,但惠**司未及时归还,现要求对惠**司拍卖房屋款全额优先受偿。

申请执行人苏**司称,苏**司没新证据提供,请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惠**司称,惠**司与吴**订立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真实,借款情况属实,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2年7月31日吴**与惠**司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惠**司将锡房权证玉祁字××号下的房屋抵押给吴**,最高额担保金额450万元。抵押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同年8月1日吴**对惠**司名下锡房权证玉祁字××号房屋办理了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90308号他项权证。2014年4月10日吴**诉至本院要求惠**司偿还借款1378110元,2015年2月15日以(2014)惠前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结案。2015年2月9日吴**申请执行,执行中吴**被告知惠**司名下锡房权证玉祁字××号房屋已被拍卖且其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吴**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在执行申请执**南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司名下锡房权证玉祁字××号房屋已被拍卖。

以上事实有房屋抵押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书、2014年惠前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2013)惠执字第2061-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与惠**司之间的签订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吴**对惠**司的债权合法,其有权从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债权,故吴**请求从惠**司所抵押的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异议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吴**对(2014)惠前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在惠**司名下锡房权证玉祁字××号房屋拍卖价款中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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