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诉被告时来春、马**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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