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时**、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诉被告时来春、马**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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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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