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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限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商初字第0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强**司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强**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镇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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