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商初字第0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强**司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强**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镇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