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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晓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晓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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