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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得精机(中**限公司与马鞍山**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得精机(中**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公司)、原审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沃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眭花琴、原审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上诉人百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邢**、被上诉人沃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原审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且对被上诉人沃得公司要求原审被告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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