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敬**与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敬*华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敬*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敬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敬玉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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