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敬*华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敬*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敬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敬玉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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