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孙**、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孙**、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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