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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孙**等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孙**、卞**、卞**与被告徐**、中国平安**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其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诉讼中四原告撤回对被告徐**的诉请,本院依法照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四原告张**、孙**、卞**、卞**诉称:2015年9月12日10时35分左右,史**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文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抬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大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四原告卞**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卞**受伤,车辆损坏。我们的亲属卞**经送盐城**民医院治疗,于同年9月15日16时死亡,期间用去医疗费61181.18元。经公安部门尸体检验结论:卞**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卞**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史**驾驶的事故车辆苏B小型轿车行驶证车主为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我们因交通事故卞**死亡发生的医疗费61181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丧葬费30891.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财物损失费2000元,合计790992.5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0时35分左右,史**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文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抬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大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四原告卞**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卞**受伤,车辆损坏。四原告的亲属卞**经送盐城**民医院治疗,于同年9月15日16时左右在其家中死亡,期间用去医疗费61181.18元。经公安部门尸体检验结论:卞**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卞**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史**驾驶的事故车辆苏B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四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费用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死者卞**生于1955年9月12日;原告张**为卞**之母,孙**与卞**为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卞爱军,一女卞**。在本次事故处理期间,史**与四原告达成协议,史**赔偿四原告因卞**死亡的各项费用420000元,另史**投保的保险理赔款归四原告所有,与史**无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医院治疗记录及住院发票,尸检报告、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材料等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史**驾驶轿车与四原告的亲属卞**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卞**死亡,该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卞**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依法作出,故该事故认定书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因史**驾驶的事故车辆苏B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四原告的亲属卞**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卞**因事故发生的费用已超出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因卞**死亡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121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司无锡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原告张**、孙**、卞**、卞**赔偿121000元。

执行款支付方式:(执行款项汇到中**行,卡号为6209,户名卞爱军,另加诉讼费505元,实际应支付121505元)。

二、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政局,开户行:盐城**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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