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金湖**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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