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与雷**、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金湖**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雷**、张**、吴*、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湖**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四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湖**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雷**、张**、吴*、吴**四人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张**、吴**、吴*三人所在单位的工资或住房公积金12万元。

二、查封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梅**-奔驰牌BJ7032、苏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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