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及其委托代理人柏玉潭、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管*诉称:原、被告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无所事事,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于2014年12月分居至今。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抚养小孩。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7月1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陈**。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管*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