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高军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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