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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与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宿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不服连云港市还在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汤**、被上诉人中国**宿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为46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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