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中国**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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