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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陈**、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陈**、陈**与原审被告陈**、平安**心支公司、黄龙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后,又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2219-1号民事裁定,对(2013)大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进行了更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219-1民事裁定是对已生效判决内容的重大更改,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和辩论等诉讼权利,故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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