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春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商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为913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