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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兰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春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商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为913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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