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射阳县**限公司、倪**与倪**、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限公司与被告倪**、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阳县**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射阳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阳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