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民**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民**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民**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