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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屠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屠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学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每月还0.4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偿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屠学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屠学中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偿还了2万元,余欠4万元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约定每月偿还0.6万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本院庭审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屠学中向原告陈**借款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屠学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借款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万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8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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