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金与被告盱眙恒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争议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卓*、宫**与卓*、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盱眙县市政工程建设维修队、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盱眙**程公司、盱眙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盱眙县市政工程建设维修队、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卞**与付*、盱眙**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力**限公司与盱眙亿**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森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魏*与许进前、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国**限公司与漆*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