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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与盱眙恒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金与被告盱眙恒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争议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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