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射**理委员会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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