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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王**,被告江苏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间,原、被告先后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2号仓库、洗液车间、大棚、1号和2号洗砂车间等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现工程施工结束并交付被告使用。可被告只支付部分工程款给原告,未能按约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且对江苏鼎**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工程款也未支付给原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4.94336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查,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14年7月17日更名为江苏八**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在向本院起诉之前名称已经进行变更,其仍以变更前的名称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资格已不适格,应由变更后的继受人即江苏八**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原告射阳县八大家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3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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