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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江苏大**裕华支行、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裕华支行(以下简称裕华支行)、葛**、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初字第0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盐民申字0007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顾**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进勇,被申请人裕华支行的负责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申请人葛**、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初字第08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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