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新**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新**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江苏新**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