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锡滨湖支行与王**、刘**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锡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中国农业**锡滨湖支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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