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诉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