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锡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中国农业**锡滨湖支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