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句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句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句容**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