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帮银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冯**、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帮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缴纳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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