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冯**因与被申请人盱眙兴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刘**、陈**等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仓**、仓金龙等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薛**与中国人民财**市盐都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大丰**洁服务所、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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