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修付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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