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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