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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周**、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查**、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元退回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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