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查**、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元退回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