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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翟**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及被告戚*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后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戚*乙。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戚*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戚*乙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戚*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偶尔小摩擦,并不是大矛盾,且原、被告子女戚*乙目前患脑瘫正在治疗中,需要父母的共同关心。被告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已经改嫁,被告本人胳膊摔断,尚在治疗中,被告无力抚养子女。如果离婚,戚*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戚*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且原、被告所育子女戚*乙年纪尚小且身体不好,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发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为子女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且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戚*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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