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鸿**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鸿**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鸿**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鸿**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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