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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