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发公司)与江苏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徐**、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财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购买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68号益民花园4幢101室房地产。在此期间,龙**司、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后,龙**司、徐**又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复议。因龙**司、徐**系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案能否执行应等待复议审查结论。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财发公司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财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