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8元,退还一半即1114元给原告王**,其余111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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