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金维利**菱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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