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王**、周**、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陈*与沭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王*、胡**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孟**与沭阳**有限公司、江苏润**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沭阳**制品厂、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沭阳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沭阳中**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中国太平洋**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庄**与沭阳光中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尤洪方、黄**与王**、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