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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吕**与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吕**与被告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吕**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吕**诉称,2015年3月7日,被告雇佣两原告为某公司做瓦工,共计拖欠工资1315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2015年3月结清。后被告支付3000元,剩余款项再无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工资1015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工资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两原告工资13150元,到2015年3月结清。后被告支付了两原告3000元工资,剩余款项再未支付。原告因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01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吕**支付劳务报酬1015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工资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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