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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责任公司、赵**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有限公司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该公司缓交。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上诉人连**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连**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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