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连云港巨**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巨**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王**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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