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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与被告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佳诉称,原告与被告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9月26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81万元,用于其控制的企业,南京**限公司的经营,并约定于2015年9月26日前还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了款项。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

自2015年1月以来,被告徐*强电话停机,原告登门拜访,其消极应对。经了解,其公司涉及1005万余元的诉讼,其本人和妻子也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被诉。原告有理由怀疑债务到期之日,被告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提前起诉,以便更好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欠款8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强辩称,这个钱原来是我们欠银行的。当时是原告、我、还有一个姓刘的,我们3个人每人向银行贷款160万,3人联保的。后来他们为了能从银行正常贷款,就把我贷的款先还给银行,现在就变成我欠原告和老*各81万,欠款是真实的。我到明年9月份才能还钱。

被告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徐**向孔**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孔**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用于归还民**行贷款,还款期于2015年9月26日前还清”。2013年9月25日,孔**向中国民**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明路支行徐**的帐号转款81万元。

另查明,徐**与周筱亚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结婚。

上述事实,有徐**提交的借条、承诺书,中**银行业务受理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强向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徐*强在与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徐*强在与周**共同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孔**要求自2015年9月9日起计算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徐**与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借款81万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徐**与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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